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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任公司与中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潘*、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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