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蒋**、蒋**与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仁升社区仁义街八组、第三人蒋*确认退包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蒋**、蒋**以打算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蒋**、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