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蒋**等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仁升社区仁义街八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蒋**、蒋**与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仁升社区仁义街八组、第三人蒋*确认退包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蒋**、蒋**以打算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蒋**、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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