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庞**、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即9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9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反诉被告)广西**限公司与韦建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蒋**等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仁升社区仁义街八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何**等与周**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庞*乙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与广西**有限公司、广西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何*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雷**、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