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庞**、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庞**、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即9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9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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