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陈*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刘*、胡*、陈**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告知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于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刘*、胡*、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晚,靖西县打私办在排沙华源加油站附近查获一车疑似走私活牛13头,将牛存放在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叫梦出租场,并移交由靖西县水产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留验观察。2015年9月29日12时30分许,该批被扣活牛还在留验观察期间,被告人邹*、刘*、胡*、陈*等受高某某、杨*(两人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以靖西夏**限公司走私的活牛被扣存在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叫梦出租场为由,要求该场管理员放行,在遭到拒绝后对该场内管理员进行殴打。致使覃**、吕*、赵**、覃**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覃**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吕*、覃**人体所受伤为轻微伤,赵**人体所受伤未达到轻微伤。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刘*、胡*、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邹*认为其是去处理事情,之前没有没预谋,没有挑起事端,打架是突发事件,其行为违法,但未达到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没有预谋,之前也没有挑起事端,事发地不属公共场所,高某某的行为与邹*无关,邹*虽有厮打行为,但目的是捉住殴打其同事的人,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刘*受高某某和杨*的指示,目的是要回公司被扣的活牛,并非为了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在发生冲突之后,也只是与发生冲突的特定人员打斗,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胡*辩称其事前不知情,也没有打任何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刘*的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并认为胡*在事件过程中一直在阻止他人,没有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辩称是老总要他们去了解事情,事前不知情,其没有挑事随意殴打他人,是因为自己受伤了才打他人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认为陈*受公司老总安排了解公司的牛被扣一事,不是无事生非,本案发生地不是公共场所,陈*是在单位领导被打之后才冲上去隔挡架,没有殴打伤害无辜,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没有参与高某某一起殴打覃某丁,被陈*打一拳的吕*只是轻微伤,被陈*摁一下的赵**没有受伤,陈*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晚,靖西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靖西县打私办)巡查组在新靖镇排沙华源加油站附近查获何*的一车涉嫌走私活牛13头,将牛存放在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叫梦出租场,并移交靖西**监督所进行留验观察。9月29日12时30分许,在该批被扣活牛还在留验观察期间,被告人邹*、刘*、胡*、陈*等四人伙同高某某、杨*(两人均另案处理)以被扣活牛是其靖西夏**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所有为由,结伙来到叫梦出租场要求管理员放行,在遭到拒绝后,遂对该场内管理员覃**、黄**等人进行辱骂、推搡,逃起事端,进而实施殴打,期间高某某持刀捅刺管理员并挟持靖西**监督所所长覃**,致使覃**、吕*、赵**、覃**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覃**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吕*、覃**人体所受伤为轻微伤,赵**人体所受伤未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邹*、刘*、胡*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因系网逃人员于2015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胡*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9日12时48分接到黄**报警,称在新圩收费站往龙邦二级路5公里处有人正在打架。

2、靖西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发生一起行政执法案件致使工作人员受伤的情况汇报。证实靖西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本案事实及伤员处理情况。

3、靖**私办关于“9.28”涉私案件查扣情况说明。证实靖西县打击走私专项行动第二巡查组查获本案涉嫌走私的13头牛的经过及处置情况。

4、靖**私办案件移送书。证实靖**私办将查获的何*涉案的13头牛移送靖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

5、关于印发靖西县2015年下半年反走私专项联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证实靖**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整治方案。

6、营业执照。证实靖西夏**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经靖西**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牛养殖及销售。

7、畜禽调运单。证实靖西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对桂l×××××号车运载的12头牛发放的调动单。

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胡*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因系网逃人员于2015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抓获。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刘*、胡*、陈*的出生年月日等相关信息,上列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农*证言。叫梦出租场是他经营的养猪场,后为县打私办保管被扣押的走私活牛、猪等动物,管理人员除他之外还有黄**、赵**、覃*甲足。当天凌晨县打私办扣了一车牛(13头)存放在出租场,9时许就有两个外地口音的男子来问那车牛怎么处理,他说牛是打私办扣的,要问打私办才懂,这两个人就出去了。中午12时30分许,他和黄**、黄*乙、覃*丁、覃*乙正在出租场的厨房吃饭,突然有三四名陌生男子冲进来,说其是县政府的,问他们是什么人,凭什么扣其的一车牛。他们就解释说牛是县打私办扣的,他们只是帮保管,不知道怎么处理。但是带头的男子还在那里吵着,说他们是乱来,不管怎么样这车牛今天要拉走,谁敢拦就揍谁。他们见状就从厨房走出来劝,黄*乙还打电话给覃*丙所长。这些人骂了好久,然后带头的男子走出场外,有几个人也跟着走了出去,覃*丁和黄*乙见状就去关门,门还没关好就被人从外面用脚踹开,接着这几个人又冲了进来,还一边骂一边推打覃*丁和黄*乙,他和黄**等人在旁边劝了好久才劝开。覃*丙到后,吕*和赵**也骑电动车到了,覃*丙进到场里,覃*丁走到覃*丙旁边用手指着坐在厨房门口的一个男子对覃*丙说刚才就是那个人打其的,那男子就从包里抽出一把水果刀,吕*冲上去想将刀夺下,反被那男子拿刀追捅,吕*突然倒地,被几个人围殴,覃*丁拿起一个塑料登子想去帮忙,那持刀男子就回头追覃*丁,覃*丁在厨房门口被追上了,覃*丁怎么被捅倒的他没看见,只看见拿刀男子又去追捅别人。当时场面很混乱,他回过神来就见覃*丙被持刀男子一手夹着脖子一手拿刀要捅,覃*丙一边用手推那男子拿刀的手一边劝说,但覃*丙还是被持刀男子往场外拖,他就过去看覃*丁,覃*丁说挨捅了一刀,流了好多血。他就打电话报警,当时持刀男子又进到场里,见吕*还在场里面,几个人又去追吕*,吕*跑到出租场后面翻围墙逃出去,这些人就离开了。

2、证人黄**、赵**、覃*甲足(三人为叫梦出租场管理员)、黄*乙(靖西**监督所协检员)、覃*乙、黄*丙(二人为叫梦出租场临时建筑工)、赵**(附近村民)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农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何*证言。他是做边贸生意的,这次到越南买的13头牛因为没有正规手续,所以没有经过海关报批就从小路拉过来。牛要运出靖西必需有运输证和检疫合格证,靖西夏**限公司是能开出运输证的,在靖西县范围出事由公司出面摆平,所以当天他找公司开了一张运输单,付给公司费用1000元。9月29日凌晨1时许,由陆*驾车运输,他从越南拉过靖西县的一车13头牛在靖西**油站被靖西县边境联合打击走私执法队扣押了,他就打电话给他开票过境的靖西县**有限公司的开票员,要公司帮忙处理。大约45分钟后公司的高*就过来带他到扣押存放点,当时大门紧闭,又是凌晨,一时处理不了,约好天亮再找人处理。早上10时许公司派了三个工作人员过来查问,但存放点的管理人员也不清楚,12时许*总就带着高*等四人来到存放点,了解情况后就在场里跟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并说了一句不处理就强行将被扣押的活牛拉走的话,听到这么说管理人员可能打电话汇报领导了,一会儿有个中年男子开着轿车来到现场,下车跟跟杨*说了几句就走进大门里,突然里面就发生冲突,有拿凳子、铁铲、垃圾铲、有拿刀的,双方对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他看见高*一手锁住一男子的脖子,另一手拿刀顶在该男子的脖子上,从里面架出来,后在杨*劝说下高*才放开那个人,当时杨*带去的七个人都参与了打架。

经辨认相片,证人何*指认出杨*(杨*)、高*(高某某)。

4、证人陆*证言。受何*的邀请,他于2015年9月28日6时许*驶桂l×××××号车到龙邦与越南交界的一个地方装运了十二三头牛,车开出没一会就有人来开票,是何*与开票的人打交道的,当晚车辆在靖西县华源加油附近被打私办的工作人员拦下了,工作人员让他把车开到叫梦出租场,第二天10时许那些开票的人开车来到出租场,有三四个人进到出租场里,到中午13时许,他看到那些人在出租场打起来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覃*丙陈述:当天中午11时40分,杨*来到办公室想找他私下谈,他没给杨*机会,杨*很生气地走了。12时30分许,他接到出租场管理员黄*乙电话,说凌晨扣押的走私牛的老板带人过来想强行将牛*走,还要动手打人。他通知协检员赵**和吕*后自己也急忙赶到出租场,在出租场他见到杨*和几个身材高大的男子,他跟杨*打了招呼,杨*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说一口四川话。这时驻场协检员覃*丁过指着厨房门口的一个男子对他说其刚才被那人打了,话没说完,那男子就从身上的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吕*见状冲上去想夺刀,两人纠缠了一会,随后就有两三个人上去参与围殴吕*,还有人用铁皮垃圾铲实施殴打。覃*丁为解围拿起一张塑料凳往围殴的人群砸去,刚好砸中持刀男子,持刀男子就转身和杨*还有另一男子追打覃*丁,覃*丁在厨房门口被持刀男子抓住,他赶紧上去劝阻,但覃*丁的屁股还是被捅了一刀。他大声喝止并表明身份,那个拿刀的男子突然转身向他冲来捅他,他用手挡住后那人一手夹住他的脖子,一手拿刀想要捅他的脖子,他一边用手推开那男子拿刀的手一边表明身份劝说,该男子将他挟持到出租场外,他再次跟杨*说不能这样处理问题,杨*才过来把刀拿走,杨*还威胁他不许报警,否则过后还会来收拾他。

经辨认相片,覃*丙指认出杨*、持刀刺伤并挟持其本人的男子(高某某)。

2、被害人覃**(协检员)陈述。证实的内容与覃某丙的陈述一致。

经辨认相片,覃*丁指认出持刀捅伤其的男子、带队的较胖男子,

3、被害人赵**(协检员)陈述。当时他看见一男子掏出一把水果刀,怕其伤人想过去劝解,反被人从后面扳倒在地,后被两三名男子拳打脚踢,那帮陌生人开始追打他们工作人员及出租场管理人员,他从地上挣脱后拼命往门外跑,还有两三个人冲出来追打他。

4、被害人吕*陈述。当时他看见在厨房门口的男子摸出一把刀,怕其拿刀伤人,就冲过去想将刀夺下,反被持刀男子挥过来的刀划中左手大拇指,在避让持刀男子捅刺过程中,突然旁边冲出一男子一拳打中他头部,将他打倒在地,然后有三名男子围着他殴打,打了一会有两个又去追打他人,他才爬得起来,另一个还拿垃圾铲打他,他就退到一旁边拿起一张塑料凳,那人见状就冲出场门口追打他人了,他拿着塑料凳子出去,但是在门口被一个男子将凳子拿去了。一会儿那个持刀的男子又进来追打他,他退到货车旁边,接着外面又进来一男子向他追来,他就从后面的围墙翻了出去。

经辨认相片,吕*指认出持刀划伤其的男子。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及概貌。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录像。从现场视频录像看到事发的经过及斗殴的具体情况。

2、辨认笔录及现场视频截图。被告人邹*、刘*辨认现场视频截图,指认出现场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靖**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证。经法医检验鉴定,赵**伤情为:(1)左肩背部有一1.2cm×0.1cm表皮划伤,边缘欠整齐,周边伴有少许皮肤红斑;(2)左肘部外侧局部稍微肿胀;(3)左上臂下端前侧有2处皮肤红斑,分别为2.8cm×1.0cm、2.3cm×1.0cm,赵**所受伤为钝器伤,人体所受伤未达到轻微伤。覃*丙伤情为:(1)右额部有一纵斜行内高外低5.0×0.5皮肤挫伤;(2)左颧部有一0.4×0.2结痂疤痕,覃*丙所受伤为钝器伤,人体所受伤为轻微伤。覃*丁伤情为:(1)臀部刀刺伤;(2)骶骨开放性劈裂性骨折,覃*丁所受伤为锐器伤,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吕*伤情为:(1)左背部见一6.3×5.3皮下淤血斑;(2)左拇指指尖见一1.8×0.1创,创缘平齐;(3)左膝部见一4.0×2.4擦伤,吕*左拇指所受伤为锐器伤,其他部位所受伤为钝器伤,人体所受伤为轻微伤。

2、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已经通知了当事人。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邹*供述。9月28日傍晚,有个司机到龙邦装了一车牛,当时刘*开了转运单。29日凌晨,那个司机打电话给他说货被扣了,他跟老*反映后,老*就和他、刘*通过司机的指引在万吉大道通往龙邦二级路岔口找到一个牛马场,当时老*和刘*下车去拍牛马场的铁皮门,但没人开门,他们就回去了。29日上午,老*又让他和刘*、胡*到牛马场看怎么处理,经询问工作人员得知牛是打私办移存给动监所存放在这里检疫的,刘*汇报了老*,老*让他们在那里等。期间他和胡*到县城买手机,一会儿刘*就打电话让他们回去,他和胡*从县城返回时,看见老*、老*及两名公司职员在看管场里与工作人员吵架,他们见状也进到看管场里,覃所长过来后,有个老一点的男子就指着老*,跟在覃所长身后的一男青年就随手拿起一个铁垃圾铲冲过来打老*,公司的两个员工也帮老*一起打那男青年,杨*和刘*也冲了过去,两边互殴起来,那个拿铁垃圾铲打老*头部的男子想跑,他就冲过去抓,在看管场门口他抓住了男子,但最后还是被男子挣脱了往二级路对面逃了。他返回到看管场门口时看见老*用一把水果刀顶住覃所长的脖子,杨*劝老*放开覃所长,老*把覃所长放开后,杨*拉覃所长到旁边聊了一会儿,后来开来两辆车,车上下来很多男青年,他们怕被打就开车离开了。

经辨认相片,被告人邹**认出杨*、老高。

2、被告人刘*供述。公司的牛被扣后,高*哥于29日凌晨2时许带他到过猪场,经喊叫并敲门都没人理,就离开了。当天9时许高*哥让他和邹*、胡*一起去看是谁扣的牛,顺便要回来。他们三人找到工作人员,得知是打私办扣的,他就汇报了高*哥。高*哥和杨*、俏*、陈*来到后,杨*就带他们进到场里,然后杨*说工作人员没权利扣押他们的牛,并让他们用手机给工作人员照相。之后他们走到外面,工作人员想关门,陈*将门踹开,他们又进到场里,进去后杨*和高*哥追着一个人骂,还推场里的人,他就在旁边跟着维护杨*和高*哥。一会之后猪场外面又来了一辆车和几个人,这些人进来之后也和高*哥和杨*等人说话,并起了争执,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吵了一会就开始打起来,他看到一个年轻人被陈*打倒在地,就顺手拿起一个垃圾铲对这个年轻人进行殴打,他想打旁边的胖男子,不过该男子找来一把铁铲,他到门口冲上去打一个小伙子,被他打了两下那小伙子就跑了。

经辨认相片,被告人刘*指认出陈*、高**、杨*。

3、被告人胡*供述。公司的牛被扣押后,高*打电话给邹*,叫他和刘*一起去处理。他们三人来到扣押场地后问工作人员,得知牛被打私办扣的。期间他和邹*到县城买手机,又返回货场时看见高*等人正骂那些工作人员,一会儿来了一辆轿车和几个人,这些人进来之后也起了争执,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吵了一会就打起来,当时他还叫一个老头报警,在打斗过程他从一个人的手中夺回一张塑料凳子,并将凳子丢在大门外面。

经辨认相片,被告人胡**认出杨*、高*。

4、被告人陈*供述。当天11时许他跟高某某、杨*、杨*某到动物检疫所,由杨*去找覃所长,12时许他们又开车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货场,场里的工作人员说牛是打私办或是动物检疫所扣的,要他们自己问。杨*很生气,骂了工作人员,扬言要把牛*走,还叫他们给工作人员照相。之后陆续出到货场门口,他发现工作人员要关门,因为高总还没有出来,他就上前一脚将门踹开,接着他们又进到场面,进去后杨*和高某某对一个穿迷彩服的和另一个工作人员进行推搡,当时对方也有人出来劝说。覃所长来到后穿迷彩服的男子向覃所长说了些什么,然后就有几个人跑向高某某,发现高某某倒在地上,他就上前将旁边的人挡开,当一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退到他旁边时,他一拳将其打倒,接着刘*也拿着一个垃圾铲过来一起殴打那个男子。接着他又追打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将其按在地上,一个穿黑色上男子过来推开他时,他向对方打了一拳,接着刘*手持垃圾铲追打没穿上衣的男子和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几个工作人员被赶跑后,他看见高某某一手夹着覃所长的脖子,另一手拿着一把刀走了出来,他和杨*劝高某某把刀放下。接着高某某又进到货场里去追那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他还叫不要追了。

经辨认相片,被告人陈*指认出杨某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刘*、胡*、陈**同他人,以其公司的货物被执法部门扣押为由,为发泄不满情绪,在货物保管场所辱骂、推搡管理人员,挑起事端,并对管理人员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邹*、胡*、陈*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四被告人明知涉案活牛系被执法部门依法扣押,仍伙同他人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进而推搡,直至发展为殴打,该殴打事件并非突发,而是被告人等为发泄不满情绪的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胡*没有具体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滋事行为,依法可以轻处罚。刘*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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