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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