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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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