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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