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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永诉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永以起诉被告法律依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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