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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黎光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领结婚证后同居生活,因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非常淡薄,加上没有生育小孩,因此双方的感情一直不融洽。特别令原告对被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性格泼辣,不懂尊老爱幼,双方经常吵架。至今原告对被告已经无比的绝望,夫妻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名存实亡,勉强维持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更大。所以原告认为,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为了早日解脱自己的精神痛苦,特提起此离婚诉讼。离婚后没有涉及小孩的扶养问题,双方不存在任何的牵挂。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由被告承担。恳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农*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我与原告于2005年9月自由恋爱,相恋相知,并于2006年开始同居,××××年××月××日两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虽然未能生育小孩,但夫妻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在这10年中,原告由一名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期间不管经济多紧张,夫妻一直恩爱和谐,在学校是一对模范夫妻。被告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人诚实,尊老爱幼,没有性格泼辣之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虽然未生育小孩,但夫妻生活一直恩爱和谐。2015年底原、被告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还一直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结婚证并经被告质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多年,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虽未生育子女,但夫妻一直相互恩爱。日常生活中偶尔存在一些矛盾,是每个家庭正常、难免的事。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现有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首先应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对方,应正确对待家庭中发生的矛盾,出现矛盾后应多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而不应总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对方的感受,这样只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只要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珍惜今天的生活,珍惜对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抛弃前嫌,夫妻矛盾就会化解。其次,原、被告的家庭矛盾是偶尔发生的,只要原、被告均豁达谦让,相互向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结,及时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项诉求本院不予审理。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要求与被告农*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实)。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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