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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