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黄立志、黎锦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诉被告黄**、黎锦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8月15日,两被告及李**三人与广**垦国有风潞农场签订了一份《承包芒果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三人将其各自所有的位于新宁村分水屯的芒果园共同发包给该农场经营,承包期限为13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还约定了承包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等。该农场承包经营3年后,于2007年1月份起将该芒果园转包给属于该农场职工的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由原告自行向该三人交纳租金。原告接包经营该芒果园后,每年均向该三人付清承包费。但至今承包合同期限未满,两被告就单方终止合同,不给原告继续承包经营属于两被告的那部分芒果园。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广**垦国有风潞农场签订的《承包芒果园协议书》,按协议约定给足原告13年的承包经营期限。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等三人与广**垦国有风潞农场签订《承包芒果园协议书》,约定该三人将自己的芒果园发包给该农场承包经营,之后该农场又将该芒果园转包给原告经营。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该《承包芒果园协议书》,但是,目前该协议书只对其合同当事人(即两被告等三人和广**垦国有风潞农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该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依据该协议书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原告不是该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其对两被告芒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其与广**垦国有风潞农场之间的转包关系,而不是基于该《承包芒果园协议书》,其与两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权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所以,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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