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初诉被告林宗*、第三人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初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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