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诉被告曹*、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吴*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桂**工学校与上海大**维修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限公司全州支行与谢**、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与黄立志、黎锦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广西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