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曹*、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诉被告曹*、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