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19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柳州**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补偿款人民币8324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柳州**限公司主动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孙**依据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2014)鱼执字第408号案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