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与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覃**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

三、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变卖、赠与的过户手续。

以上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续封需分别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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