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覃**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
三、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变卖、赠与的过户手续。
以上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续封需分别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