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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