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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