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陈**、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5.5,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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