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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05年3月10日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当月16日到原告家相亲,事后通过双方及媒人商量,原告给分别给被告父母、祖母10000元和2000元彩礼。2015年4月29日原告按照一般农村习俗迎娶被告进门,××××年××月××日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好景不长,同年6月4日,被告离家外出投奔原男朋友,原告知道内情后通过亲属到被告家与被告家属协商退回了彩礼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认识时间短暂,尚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姻无法维持下去,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蒙*于2015年3月10日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当月16日在原告家相亲,事后经双方家属及媒人共同商量,原告家分别给被告家父母、祖母10000元、2000元的彩礼费,××××年××月××日原告按照习俗迎娶被告进门后,5月27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月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不知去向,至今无法联系。原告认为婚姻不成后通过家属到被告家与被告家属协商退回了彩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证明、本院调查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尤其被告在登记结婚后,理应与原告共同经营、培育一个幸福的婚姻生活,但被告却未告知家人情况下离家外出,至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对原告心里造成巨大创伤,导致本已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下去,故原告请求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与被告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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