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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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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