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彭*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6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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