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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两项合计元2470元,由原告顾**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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