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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

诉讼请求:1、原告吴*与被告黄*甲离婚;2、婚生子黄**原告吴*生活,由原告吴*抚养,婚生子黄*乙随被告黄*甲生活,由被告黄*甲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黄*甲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未婚同居,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年××月××日生育次子黄*乙。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原告及家人屡次劝说,但被告仍不悔改。原告自2011年10月外出打工,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5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诉讼请求。时至今日,原、被告的感情不见好转,双方关系更加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本案被告黄*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结婚时间: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上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二、生育子女情况: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年××月××日生育次子黄*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5月12日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5月12日被驳回诉讼请求。但自判决至今,原、被告之间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被告的婚生子黄*已经年满十周岁,经本院询问后,黄*愿意跟随原告吴*生活,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婚生子黄*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黄*乙未满十周岁,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故原告要求婚生子黄*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吴*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婚生子黄*跟随原告吴*生活,由原告吴*抚养,婚生子黄*乙跟随被告黄*甲生活,由被告黄*甲抚养。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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