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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