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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曾**、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温敏慧、一审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温敏慧的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一审被告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本院退还给一审被告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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