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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石**、人民陪审员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陆*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2015年3月1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因原告黄*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27.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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