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灵川县王家采石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灵川县王家采石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各项损失5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权利。且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灵劳人仲**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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