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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