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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谢*、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谢*、一审被告邱**、刘**、罗**、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4)贺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支付完货款,债已消灭,一审法院以没有经过申请人确认的记账簿、送货单作为债的凭据,支持再审被申请人的债的请求显属不当。(二)申请人与邱**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其代理行为必须经申请人授权或追认,否则无效。(三)本案事实不清。一审法院确定的债务,没有经过司法审计,没有证据支持。(四)被申请人销售假饲料属不诚信,因此,有理由相信其用以主张债权的送货单、记账簿属虚假证据。综上,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记账簿、送货单是否能够作为债权凭据的问题。经审查,双方从2006年开始,一直以记账簿、送货单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也是双方交易的有效凭证,真实、来源合法。所以,记账簿、送货单能够作为债权凭据。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记账簿、送货单所记载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其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理由不成立。(二)申请人与邱**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是委托邱**等四人运送饲料,也认可四人开出的送货单和在记账簿上的签字,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四人的行为也符合双方一贯的交易习惯,加之本案纠纷发生前,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所以,申请人主张四人的代理行为必须经其授权或追认,否则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三)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司法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记账簿、送货单和付款凭证已经能够确认本案事实,可以不进行审计。所以,申请人主张没有经过司法审计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的理由不成立。(四)被申请人销售过不合格饲料的事实与送货单、记账簿证明的事实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以前一事实否定后一事实。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送货单、记账簿造假,应予认定。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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