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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北海泰**任公司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北海泰**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证为北国用(2008)第B09605号】项下1555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得款635万元。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将该款中的5182492.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全部实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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