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浦常乐支行与被告吴**、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元,因原告中国农业**浦常乐支行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