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与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诉被告韦某某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