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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河**民医院、一审原告:黄**、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民医院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陆**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颠覆原审判决。自治区人民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受害人陈**的死亡原因是“肺炎”,交通事故仅导致受害人颅脑重伤,医疗事故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是交通事故直接作用所致。二、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60%责任有失公允,本质上是让交通事故责任方为医方过错买单。三、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四、《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鉴定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人没有机会参与听证,鉴定依据的材料不真实,鉴定方法错误,未认定受害人死因,亦未对交通事故的参与程度作出评定。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与《司法鉴定书》结论相反,原审法院错误采信《司法鉴定书》。六、申请人不能从患方立场与医方就医疗损害进行正常诉讼,却要承担该医疗损害纠纷的最终后果。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河**民医院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再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原审判决采信《司法鉴定书》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承担60%与40%的责任是公正的,受害人的肺炎是申请人交通肇事造成的,与被申请人遗留止血棉片在患者体内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受害人陈**的死亡后果是交通事故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已造成受害人颅脑重伤及创伤性湿肺,申请人称受害人死亡原因为“肺炎”,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均有过错,为区分交通事故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的过错责任大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建议医疗过错与陈**死亡参与度评定为C级。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已就交通事故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的责任大小给予了明确答复,可以作为本案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分配的参考,二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该《司法鉴定文书》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属于“学理性”判断、未就患者死亡原因及交通事故损害的参与度作出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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