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覃研等与黄**、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覃研与被告黄**、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一致,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覃研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覃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为201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共3460元,由原告梁*、覃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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