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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以被告方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165元,合计2605元,由原告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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