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江*乙等与马**、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丙、江*丁、江*戊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黄*乙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莫凯、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蒙**、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彭臣概、甘**、被告人马*己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人马**、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马**和马密声(另案处理)带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韦*、黄**和三**业站站长何**到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公安民警应马**等人的要求,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马**、马**即以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扣押为由,返回陶马村纠集村民来救马密声。被告人马*丙、马*丁、马*戊、马*己等十几名村民得知消息后,持砍刀、木棍等凶器与马**、马**一起赶到军屯村,不顾在场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致使江*甲、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受伤,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等人才退回陶马村。随后,马**等人又在陶马村拦下三五乡卫生院的救护车和江**的摩托车,将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拉下车并进行殴打,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理,事态才得到平息。经法医鉴定:江*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江*丁、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戊、黄*乙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马**、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马**、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甲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5947.72元,误工费6464元(23360元/年÷365天×10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1100元(100元/天×11天),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共计94041.8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乙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4988.67元,误工费6464元(23360元/年÷365天×10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1100元(100元/天×11天),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共计93082.8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丁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5211.32元,误工费1472元(23360元/年÷365天×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900元(100元/天×9天),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共计27913.4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丙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291.91元,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共计20722.0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戊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944.18元,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共计21374.3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826.86元,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共计21256.3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乙诉称,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2178.82元,人格侮辱损失19430.17元,共计21608.99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认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蒙**均认为:马**未喊到人,也没有参与打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彭臣概、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马**是从犯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马**和马密声(另案处理)带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韦*、黄**和三**业站站长何**到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公安民警应马**等人的要求,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马**、马**即以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扣押为由,返回陶马村纠集村民来救马密声。被告人马*丙、马*丁、马*戊、马*己等十几名村民得知消息后,持砍刀、木棍等凶器与马**、马**一起赶到军屯村,不顾在场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致使江*甲、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受伤,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等人才退回陶马村。随后,马**等人又在陶马村拦下三五乡卫生院的救护车和江**的摩托车,将江*丙、江*戊、黄**、黄*乙、江*丁拉下车进行殴打并罚跪,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理,事态才得到平息。经法医鉴定:江*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江*丁、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戊、黄*乙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江*戊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944.18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黄*甲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26.86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黄*乙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78.82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江*丙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91.91元,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江*丁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78.82元,次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3月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3032.50元,医院诊断:左上臂开放性外伤并三角肌部分断裂,左肱骨中段外侧皮质骨折;出院医嘱:避免左上臂负重,出院后3周返院复查由医师决定是否拆除石膏,不适随诊。江*乙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97.21元,次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2619.97元,医院诊断:左3-5指刀伤1、左中指中节屈*及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2、左环指中节双平面屈*及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3、左小指中节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4、左小指指端缺损伤,出院医嘱:术后3周由医师决定是否拆除石膏,不适随诊;同年3月24日再次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4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600.55元,医院诊断:左手外伤术后功能障碍,出院医嘱:加强功能锻炼,不适随诊。江*甲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57.21元,次日到柳**人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2764.77元,医院诊断:左拇指软组织裂伤,左手软组织裂伤-食指屈肌肌腱离断伤,中指屈肌肌腱不全离断伤及指总神经和指总血管损伤,左侧睾丸损伤;出院医嘱:石膏固定够3周,全休3月;同年3月24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4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318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匿名群众于2015年2月21日15时17分向来宾市公安局三五派出所报警。

(2)抓获经过,证实马**、马**、马**、马**、马**、马*己于2015年4月8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于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3)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证实江*戊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944.18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黄*甲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26.86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黄*乙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78.82元,医院诊断:脑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江*丙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91.91元,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江*丁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78.82元,次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3月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3032.50元,医院诊断:左上臂开放性外伤并三角肌部分断裂,左肱骨中段外侧皮质骨折;出院医嘱:避免左上臂负重,出院后3周返院复查由医师决定是否拆除石膏,不适随诊。江*乙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97.21元,次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2619.97元,医院诊断:左3-5指刀伤1、左中指中节屈*及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2、左环指中节双平面屈*及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3、左小指中节尺侧神经、血管断裂伤4、左小指指端缺损伤,出院医嘱:术后3周由医师决定是否拆除石膏,不适随诊;同年3月24日再次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4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600.55元,医院诊断:左手外伤术后功能障碍,出院医嘱:加强功能锻炼,不适随诊。江*甲于2015年4月21日到来**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57.21元,次日到柳**人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2764.77元,医院诊断:左拇指软组织裂伤,左手软组织裂伤-食指屈肌肌腱离断伤,中指屈肌肌腱不全离断伤及指总神经和指总血管损伤,左侧睾丸损伤;出院医嘱:石膏固定够3周,全休3月;同年3月24日到中国人**58医院治疗,同年4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3182.95元。

(4)现场视频,证实马**、马**、马**、马**、马**、马**参与在军屯村村口寻衅滋事的事实。

(5)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组、辨认相片组人员信息,证实马*甲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乙、马*丙、马*丁、马*戊、马*己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马*乙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甲、马*丙、马*丁、马*戊、马*己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马*丙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乙、马*甲、马*丁、马*戊、马*己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马*丁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乙、马*丙、马*甲、马*戊、马*己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马*己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乙、马*丙、马*丁、马*戊、马*甲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马*戊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马*乙、马*丙、马*丁、马*甲、马*己系其寻衅滋事的同伙。

2.证人证言

马密声证实,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和马**、马*乙带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韦*、黄**和三**业站站长何**到其村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公安民警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其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江*和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马**、马*乙见其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后就直接跑回村叫人了。过了十几分钟,其村就有十几名村民持砍刀、木棍等凶器与马**、马*乙一起赶到军屯村,不顾在场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致使江*甲、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受伤,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等人才退回陶马村。

马浪声证实,2015年2月21日16时许,其走到其陶马村的晒谷场时,见马**、马**、马**等30多名村民在该处,晒谷场旁边的公路上停有一辆三五卫生院的救护车,后其村村民将坐在救护车上4名军屯村村民强行拉下车进行殴打,并逼迫他们跪在草地上,另外有一名军屯村村民原先坐摩托车经过其村被拦下的也被逼迫跪在草地上,他们之中其只认得江某丙。过有20分钟左右,公安民警就来到,后经过大概1小时的劝说才得将该5名军屯村村民带走。

覃上阳证实,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其走到其陶马村的晒谷场时,见其村马某甲、马**、马**等很多村民在该处,有一名军屯村村民被扣在该处。过有20分钟左右,有一辆救护车从军屯村开过来时被其村村民拦下,后其村村民将坐在救护车上4名军屯村村民强行拉下车进行殴打,并逼迫他们跪在草地上。过有20分钟左右,公安民警就来到,后经过大概半小时的劝说才得将该5名军屯村村民带走。

江*和证实,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其军屯村村口玩时,有一辆警车开到该处停下,有两名公安民警和马密声下车走过来,马密声冲到人群中骂人并朝其头部捶了一捶,其村村民即殴打马密声并将他控制。后来马*甲带了20多名陶马村村民持砍刀赶到其村,不顾在场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马*甲持刀砍其,其他人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致使江*甲、江*乙、江*丙、江*丁等人受伤,后遭到其村村民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其也就跟着警车将江*甲等人送去抢救。

江**证实,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其军屯村村口玩时,有一辆五菱车开到该处停下,陶马村的马**和马密声下车,马密声冲到人群中骂人并用手打了江**的脸部,其村村民即殴打马密声并将他控制。后来马**带了马*戊和马*丁等20多名陶马村村民持砍刀赶到其村,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用石头强烈反抗,马**等人才退回陶马村。

江**证实,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其军屯村村口玩时,有一辆警车开到该处停下,有三名公安民警和一名陶马村的人下车,陶马村的人冲到人群中骂人并用手打了江*和一捶,其村村民即将他控制。后来有20多名陶马村村民持砍刀赶到其村,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用石头强烈反抗,陶马村村民才退回陶马村,后来公安民警用警车将其村三名受伤的村民拉去医院治疗。

韦*证实,2015年2月21日12时许,其与黄**值班备勤时,接到110转马*甲报警称:陶马村树苗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后其与黄**和三**业站站长何**驾驶警车赶到陶马村,马*甲、马*乙和马密声即带其与黄**、何**到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至15时许,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其与黄**、何**应马*甲等人的要求,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甲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军屯村,不顾其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后来其与黄**、何**驾车将军屯村三名受伤的村民拉去医院治疗。

黄**证实,2015年2月21日12时许,其与韦*值班备勤时,接到110转马*甲报警称:陶马村树苗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后其与韦*和三**业站站长何**驾驶警车赶到陶马村,马*甲、马*乙和马密声即带其与韦*、何**到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至15时许,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其与韦*、何**应马*甲等人的要求,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甲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军屯村,不顾其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后来其与韦*、何**驾车将军屯村三名受伤的村民拉去医院治疗。

何**证实,2015年2月21日14时许,森林公安民警韦*、黄**驾驶警车与其赶到陶马村,马**、马**和马密声即带其与韦*、黄**到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民委“牛仔岭”(地名)查看被军屯村村民砍毁尾叶桉的情况。至15时许,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其与韦*、黄**应马**等人的要求,下车向军屯村村民了解情况,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军屯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军屯村,不顾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军屯村村民,后遭到军屯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后来其与韦*、黄**驾车将军屯村三名受伤的村民拉去医院治疗。

李**、周**均证实,2015年2月21日16时许,其二人与陶**驾驶三五卫生院的救护车到军屯村出诊,从军屯村拉四名军屯村村民出来到陶马村时,被陶马村一帮村民持刀拦下,并将救护车上的四名军屯村村民强行拉下殴打,然后威迫他们下跪。

3.被害人陈述

江**陈述,2015年2月21日13时许,其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陶马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并回到村口休息。至15时许,有一辆警车从“牛仔岭”出来到其村口停下,有三名自称是林业公安的下来,马密声也跟着下来并冲到江*和面前用手扇了江*和一巴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甲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不顾韦*出示工作证警告劝阻,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后来林业公安驾车将受伤的江**、江*乙等人拉去医院治疗,此次其也被陶马村村民用石头砸中左脚关节和肩部。后来有一辆救护车来到其村,其和黄**、黄**、江*戊就上车去医院,当救护车开到陶马村时,马*甲带几十名陶马村村民将救护车拦下,并将其和黄**、黄**、江*戊拉下车进行殴打,马*甲也对其进行了殴打,后来他们威逼其和黄**、黄**、江*戊、江*丁下跪。直至17时许,公安民警赶来解救并将其等人送到医院治疗。

黄*甲陈述,2015年2月21日上午,其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陶马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并回到村口休息。至15时许,有一辆警车从“牛仔岭”出来到其村口停下,马密声从车上下来并冲过来打其村的人,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不顾在场的森林公安民警劝阻,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扔石头强烈反抗,陶马村村民才退回陶马村,此次其村村民有7、8人被打伤。后来有一辆救护车来到其村,其和黄*乙、江**、江*戊就上车去医院,当救护车开到陶马村时,陶马村村民将救护车拦下,并将其和黄*乙、江**、江*戊拉下车进行殴打,后来他们威逼其等人下跪。直至17时许,公安民警赶来解救并将其等人送到医院治疗。参与殴打其村村民的有马某甲、马**、马**等人。

江*甲陈述,2015年2月21日14时许,其在村口玩时,有一辆警车到其村口停下,有两名男子先下车,后面有另一名男子也跟着下车并冲到其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有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持凶器殴打其等人,造成其和江*乙等人受伤,后来林业公安驾车将其和江*乙送往医院治疗。

黄*乙陈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陶马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并回到村口休息,有一辆警车从“牛仔岭”出来到其村口停下,有林业公安下车,马密声也下车冲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并朝江*和扇了一巴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甲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不顾林业公安劝阻,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后来有一辆救护车来到其村,其和江**、黄*甲、江*戊就上车去医院,当救护车开到陶马村时,马*甲带几十名陶马村村民将救护车拦下,并将其和江**、黄*甲、江*戊拉下车进行殴打,后来他们威逼其和江**、黄*甲、江*戊、江*丁下跪,直至公安民警赶来解救并将其等人送到医院治疗。

江*戊陈述,2015年2月21日13时许,其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陶马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并回到村口休息。至15时许,有一辆警车到其村口停下,有一名陶马村的男子下车并冲过来打江贤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有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不顾森林公安人员劝阻,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强烈反抗,陶马村的人才退回陶马村,此次其村村民有7、8人被打伤。后来有一辆救护车来到其村,其和黄**、黄**、江*丙就上车去医院,当救护车开到陶马村时,陶马村村民将救护车拦下,并将其和黄**、黄**、江*丙拉下车进行殴打,后来他们威逼其和黄**、黄**、江*丙下跪,直至公安民警赶来解救并将其等人送到医院治疗。

江**某丙陈述,2015年2月21日13时许,其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陶马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并回到村口休息。至15时许,马密声带一辆警车来到其村口停下,马密声下车后就冲过来骂人并动手打江贤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马*甲带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持凶器殴打其村村民,后遭到其村村民强烈反抗,马*甲等人才退回陶马村,此次其村村民有7、8人被打伤。后来其父亲用摩托车搭其到陶马村时,陶马村村民将其拦下殴打,后来他们威逼其下跪。后有一辆救护车从其村开到陶马村时,陶马村村民又将救护车拦下,并将救护车上的江*丙和黄**、黄**、江**下车进行殴打,后威逼江*丙和黄**、黄**、江*戊、江*丁下跪,直至公安民警赶来解救并将其等人送到医院治疗。

江*乙2015年2月21日14时许,其在村口玩时,有一辆警车到其村口停下,有一名公安民警下车,后面有一名陶马村男子也跟着下车并冲过来打江贤和,后被其村村民殴打并控制。后来有十几名陶马村村民持刀来到其村,持凶器殴打其等人,造成其和江*甲等人受伤,后来林业公安驾车将其和江*甲送往医院治疗。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马*甲供述,2015年2月21日11时许,军屯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其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其即报警。至13时许,森林公安三名民警来到其村,其和马*乙、马**就带他们去看现场,在返回到军屯村村口时,其就要求森林公安民警停车,车停下后,马**即下车跑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后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马*乙即对其说要回去叫兄弟来救马**,其亦同意并和马*乙一起跑回村里叫人,其和马*乙一边跑一边朝村里大喊“兄弟们快点拿东西去救马**,马**挨军屯村的人打了”,其和马*乙准备跑到村边时,已经有十几名村民持刀、木棍从村里跑出来了,其和马*乙与他们汇合后一起跑往军屯村。到军屯村村口后,其与马命京要了一把刀冲向军屯村村民乱砍,其他村民也跟着其冲上去与军屯村村民相互对打,打了几分钟,军屯村村民就用石头砸其等人,马*丁脸部被石头砸伤,其等人便退回其村。至16时许,军屯村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手臂受伤的江**经过其村时,其村村民便将江**扣下,其与其他村民一起用拳脚对江**进行殴打,后叫江**下跪。后来有一辆救护车从军屯村出来到其村时,其村村民就将救护车拦下,将车上的江*丙和黄**、黄**、江*戊拉下车,并叫他们与江**排列跪下,其与其他村民一起用拳脚对江*丙和黄**、黄**、江*戊进行殴打。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就将被其村民罚跪的江*丙和黄**、黄**、江*戊、江**带走。其通过观看公安机关播放在军屯村村口的现场视频,视频中冲在最前面持刀砍人的是马*丙,其持刀在马*丙的后面,马*丁持刀在其的后面,马*戊持一根叉在马*丁的右边,马**在马*戊的后面,其他人认不出来。

马**在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2月21日11时许,军屯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其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马*甲即报警。至13时许,森林公安三名民警来到其村,其和马*甲、马**就带他们去看现场,在返回中,其和马*甲、马**要求森林公安民警去跟军屯村村民讲砍树的事,到军屯村村口停车后,森林公安民警即下车,马**也跟随下车并跑到军屯村人群中骂人,后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其即对马*甲说其回村叫兄弟们来救马**,其就跑回去,马*甲在后面,其准备跑到村边时,已经见马*丙、马*丁等十几名村民持刀出来到村边了。其对马*丙他们说马**被军屯村的人打了,他们一听其这样说,就持刀冲往军屯村,其也跟着过去,当时马*甲也跟着过去。到军屯村村口后,其村的人就冲向军屯村村民乱砍,军屯村村民用石头砸其等人,马*丁脸部被石头砸伤,其等人便退回其村。至16时许,有一辆救护车从军屯村出来到其村时,其村村民就将救护车拦下,将车上的五名军屯村村民拉下车进行殴打,并叫他们下跪。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就将被其村民罚跪的五名军屯村村民带走。通过观看公安机关播放在军屯村村口的现场视频,视频中冲在最前面持刀砍人的是马*丙,马*甲、马*丁等人也持刀随后冲过去砍人。

马**供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因军屯村村民到“牛仔岭”(地名)将其村种植在该岭上的树砍走,其村马**和马**、马密声带森林公安去看现场,其和其他村民在村里等待,后知道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其和其他村民即持刀赶往军屯村,到村外时与马**和马**汇合后一起跑往军屯村。到军屯村村口后,不顾森林公安劝阻,其第一个持刀冲向军屯村村民乱砍,其他村民也跟着其冲上去与军屯村村民相互对打,打了几分钟,军屯村村民就用石头砸其等人,马*丁脸部被石头砸伤,其等人便退回其村。至16时许,有一辆救护车从军屯村出来到其村时,其村村民就将救护车拦下,将车上的江**和黄**等四人拉下车,并叫他们跪下,用拳脚对他们进行殴打,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就将他们带走。通过观看公安机关播放在军屯村村口的现场视频,视频中冲在最前面持刀砍人的是其,马**持刀在其的后面,马*丁持刀在马**的后面,马*戊持一根叉在马*丁的右边,其他人认不出来。

马*丁供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村村民在村中议论说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了,现在要去解救马密声,其村民即持刀赶往军屯村,其也持刀跟去。到军屯村村口时,马*甲说军屯村再不放人就打,后马*丙和马*甲首先持刀冲向军屯村村民乱砍,其和马*戊、马**等人也跟着冲过去,当其冲到军屯村人群中时就被石头砸对面部,后马*甲就喊撤了,其等人便退回其村。回到其村后,马**便送其去医院治疗。通过观看公安机关播放在军屯村村口的现场视频,视频中冲在最前面持刀砍人的是马*丙,其持尖头钢棍在马*丙的后面,马*戊持一根叉在其的右边,其他人认不出来。

马*戊供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村村民在村中议论说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了,现在要去解救马密声,后其村民即持刀赶往军屯村,其也持刀跟去,到村外时与马*甲和马*乙汇合后一起跑往军屯村。到军屯村村口后,马*丙和马*甲首先持刀冲向军屯村村民乱砍,其刚想冲上去时军屯村的人就用石头砸过来,马*丁脸部被石头砸伤,其等人便退回其村。至16时许,有一辆救护车从军屯村出来到其村时,其村村民就将救护车拦下,将车上的四名军屯村村民拉下车进行殴打,并叫他们跪下,期间,军屯村有位老人骑摩托车搭一位手臂受伤的男子到其村时也被扣下,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就将他们带走。

马**供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村村民在村中议论说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围打并扣下了,现在要去解救马密声,后其村民即持刀赶往军屯村,其也持刀跟去。其到军屯村时,其村村民与军屯村村民已经打起来了,后来军屯村的人用石头砸其等人,马*丁脸部被石头砸伤,其等人便退回其村。回到村后,其便回家喝水,其转出来到其村村口时,见其村的人已经扣下了军屯村五名男子跪在那里,有一辆救护车停在旁边,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就将他们带走。

5.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江*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江*丁、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戊、黄**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定。

开庭审理后,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某己的家属代其将60000元作为赔偿款交至本院,有本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予以证实。

针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就本案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而言,被害人没有存在刑事上的过错,因此,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莫凯、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蒙**、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彭臣概、甘**、被告人马**的辩护人马定*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马密声被军屯村村民控制后,被告人马*乙即向被告人马*甲提出要回陶马村叫人来救马密声并跑回陶马村,后来无论是马*甲还是马*乙叫人,马*乙都要对纠集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起纠集作用,因此,被告人马*乙及其辩护人蒙**提出“被告人马*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马**、马**起纠集作用,被告人马**积极参与且持刀砍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马**、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的辩护人马定*提出“被告人马**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家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的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5947.72元、误工费6464元(23360元/年÷365天×10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共计23511.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乙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4517.73元、误工费2560元(23360元/年÷365天×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共计18177.7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丁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5211.32元、误工费1472元(23360元/年÷365天×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共计7583.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丙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291.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戊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944.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826.8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乙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2178.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丁请求赔偿营养费未能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因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又不能提供后续治疗确需费用的医院相关证明,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乙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超出的部份,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江*乙、江*丙、江*丁、江*戊、黄**、黄*乙请求赔偿人格侮辱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审理。根据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马*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马*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五、被告人马*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六、被告人马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七、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的经济损失23511.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乙的经济损失18177.7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丁的经济损失7583.3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戊的经济损失1944.1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丙的经济损失1291.9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的经济损失1826.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乙的经济损失2178.82元。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马**、马**、马**、马**、马**、马**的家属代其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中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