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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