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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供电局与姚**、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海供电局(以下简称北海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姚**、俞**、俞**、俞**等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海供电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依据《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认定是申请人的线路漏电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片面的。理由为:首先,不应单方采信北海市公安局的记录(没有录音佐证,而“95××8”当天并无该反馈内容的记录)。其次,二审判决曲解了“由于客户产权自备变压器低压出现绝缘层磨穿导致拉线和电杆带电引起”的意思,在这里,“客户产权”是指属于被申请人的产权线路。二审判决依据该信息表就否定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是不合理的,也是错误的,该证据是一份孤证,不应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对本案受害人姚**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应承担赔偿数额为248623.25元;3、本案诉讼费由各责任方按比例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受害人触电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问题:1、《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的真实性问题;2、事故归责及责任承担。

1、关于《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经查,该信息表虽为被申请人收集提交法院,但该信息表真实地记录了接警时间、电话、值班员、发案地址、报警内容、处警单位、受理人、受理时间、处警结果、95××8来电反馈内容等,且是有同步录音音频记载,经北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印盖印确认,故该信息来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至于北**电局提出“95××8”来电反馈内容的质疑。经查,二审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证据质证时,北**电局亦曾对“95××8”反馈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称回去核查,但事后至今亦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而“95××8”是其的声讯台,是可由其自行撑控,其所述亦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时,其抗辨理由不成立。故二审法院采信《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并无不当。

2、关于事故归责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本案事故受害人姚**触电死亡是肖**、邹**从被申请人俞**私拉线路导致拉线和电杆带电所致,还是产权人为北海供电局所有的220V低压线路漏电所致本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事发后北海供电局对事故线路进行更换,导致现场被破坏且无法找到更换的线路,进而使事故准确原因无法鉴定,且事故现场除了有肖**、邹**架设的线路外并没有其他客户产权的变压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已充分举证是北海供电局的过错,所换下的电线有烧焦痕迹,且北海供电局亦承认是其更换线路,其所提供的照片亦证明案发地点所涉其线路系低压线路。“95××8”反馈的事故原因亦是由于客户产权自备变压器低压出现绝缘层磨穿导致拉线和电杆带电引起。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发生漏电的线路是北海供电局的低压线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客户产权自备变压器低压出现绝缘层磨穿导致拉线和电杆带电引起的。二审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北海供电局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判决其对姚**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广西**海供电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西**海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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