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覃**依本院生效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7351.91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以438000元成交价拍卖了被执行人欧*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龙潭12栋3单元6一3号房屋,扣除抵押权人工商银行柳州鱼峰支行优先受偿权后,覃**按比例参与分配得款76221元。

本院认为

现因被执行人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覃建东依(2013)鱼民初(一)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8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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