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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南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原告广**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92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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