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原告广**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92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