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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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