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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