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冯**与被告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2197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冯**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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