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黄海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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