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诉被告朱**、防城港**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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