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朱**、防城港**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诉被告朱**、防城港**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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