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罗宇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茂*申请执行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和工商、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

另经查,被执行人罗**名下有象州县象州镇花山大道1号2栋A单元501号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4月30日查封。案外人罗**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于2015年9月6日以罗**为被告就该项财产提起确权之诉,目前该案在审理确权中。鉴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人亦不能再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法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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