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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谢**、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谢**、黄**、陈**、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卢儒山及被告谢**、黄**、陈**、钟*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原告与被告钟*新是朋友关系,被告钟*新于2014年6月6日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约定借期至2014年12月6日,月息为15000元并于每月6日支付,到期还本。被告谢**、黄**、陈**就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讨,四被告均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6000元(从出借之日起算至2015年10月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钟*新辩称,一、对原告主张的借款300000元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于借款当日已从借款中扣除15000元作为当月利息,实际转款为285000元。二、原告与被告约定月息为15000元过高违反法律规定,该利息条款应属无效。三、截至2014年10月6日被告已累计偿还原告利息64000元。

被告陈*军辩称,被告钟*新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属实,我作为保证人同意偿还借款本金,至于利息因当时我们是基于战友关系就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了,当时也没有了解清楚利息的计算方法,所以对该借款的利息我不同意偿还。

被告谢**、黄*飞与被告陈**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钟*新是朋友关系,被告钟*新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期至2014年12月6日,月息为15000元并于每月6日支付,到期还本。被告谢**、黄**、陈**就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另查明,原告于借款当天已从出借的300000元中扣除15000元作为当月的利息,截至2014年10月6日被告钟*新已偿还原告利息6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广西**作银行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本案中原告于借款当天已从出借的300000元中扣除15000元作为当月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被告钟*新向原告实际借款的本金为285000元,该笔借款被告钟*新应当按约定予以偿还。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原告顾*诉请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超出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黄**、陈**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谢**、黄**、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新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8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已支付的64000元从应予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谢**、黄**、陈**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黄**、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新追偿。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被告谢**、黄**、陈**、钟*新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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