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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