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天柱、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半年时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乙。由于婚前认识不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原告经常为子虚乌有的事情为难被告,辱骂甚至冷暴力,使得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渐渐冷却,婆媳关系紧张。原告在2014年因为对婚姻感情产生抵触情绪而喜欢了婚外恋人,在被被告发现以后,原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多次在大庭广众和亲友的见证下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被告下跪磕头求放过,花钱给被告去旅游散心。但其过程中,因为被告的大义凛然,被告对原告仍然不肯原谅放过,开始时要求不断的道歉,后来多次在家和鱼峰区民政局外,住所小区外辱骂殴打原告,踢原告的下体来蓄意伤害原告,扔原告的衣物出家门口不让原告回家居住,双方内心都产生了对彼此的怨恨。2015年中秋前天,双方因小孩教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吵,被告又拿原告之前的错误来辱骂激怒原告,导致原告在愤怒中失手打了被告,被告报警并一意要求拘留原告,致使原告被拘留5天。原告和被告的感情破裂无可挽回,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魏*乙(××××年××月××日出生)随原告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只有一次肢体上的冲突,但是我已经谅解他了,我觉得只要夫妻之间好好沟通,找到一个相处方式,还是可以好好生活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甲与被告赵*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子魏*乙。婚后由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原告结识婚外恋人激化了婚姻矛盾,甚至发生辱骂殴打事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谅解原告的错误,希望挽回与原告的感情和婚姻,为女子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原告本次诉讼为首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本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女儿,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矛盾与摩擦是很难避免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以及对子女尽责的态度,加强理解与沟通。希望原告能够顾念被告爱家爱*爱子的诚意,用积极的心态面对婚姻,忠于婚姻,回归家庭。希望被告能够从言行上原谅原告犯的错误,给原告改过的机会,用大度和温柔重新赢回原告的心。相信只要夫妻同心,一定能恢复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让女儿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得以健康成长,为女儿树立一个好榜样。故对于原告本次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魏*甲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23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2.5元后,由原告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