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东执字第26号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黄启标的银行存款439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