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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