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一审被告陈**、南宁**具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宁市**用品商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宁市**用品商行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宁市**用品商行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元,本院减半收取1059元由上诉人南**用品商行负担,余款1059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用品商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